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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贼影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06-28  发稿编辑:韩春梅

 

谭某某,1974年生,四川省江油市大堰镇开化村农民,小学文化。因故意伤害,于2007年4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吸毒,于2013年3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12月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3月、2017年7月、2018年4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有期徒刑8个月、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
这惯偷因吸毒,显得特别苍老,虽然才45岁,却像一个糟老头儿。天冷时,他常戴一顶老头帽,穿一件正反两面都可以穿的羽绒服(正面红色,反面绿色),为的是做案方便。

2018年11月13日10时许,谭某某窜上江油市2路公交车,看到乘客胡某某从外套内侧口袋掏出一卷钱,从中拣出2元钱投币,之后重把那卷钱塞进外套内侧口袋。谭某某瞥见那卷钱里有好几张“红票子”(百元大钞),有“油水”,遂锁定目标。胡某某投币后找座位坐下,谭某某也迅速刷卡,坐到胡某某的旁边。

公交车在行驶。谭某某目不斜视,可右手却暗中掏出刮胡刀片,悄悄划开胡某某外套内侧口袋,从中盗走那卷钞票。车一到站,他就下车。被盗走的那卷钞票金额为716.52元。
5天后,即11月18日17时许,谭某某把所盗的700多元挥霍完了,就把羽绒服反穿,变成了绿色,窜上江油市1路公交车,故伎重演,手持刀片将被害人沈某某挂在皮带上的腰包划开,从其腰包内盗走现金400余元。谭某某以为“手艺高超”,可公交车上的监控锁定了他的贼影。

6月25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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