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27 日 ,江油法院审结了一起复杂的离职员工状告原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判决结果,被告江油市某厂一次性给付原告曹女士 6263 元。
2008 年 10 月 3 日 ,原告曹女士向江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江油市某厂支付原告于 2000 年 1 月至 4 月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应得的奖金 12 万元。江油法院审理后于去年 11 月 26 日作出判决,认为奖金事项应另行仲裁。去年 12 月 21 日曹女士向某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诉。当年 12 月 28 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支付奖金的申诉超过申诉时效不予受理。曹女士不服,于今年 4 月 12 日再次向江油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江油市某厂支付奖金 12 万元。
4 月 27 日 ,江油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79 条、第 82 条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江油市某厂一次性给付原告曹女士 2000 年度年终利润奖 6263 元。原告的其他两笔诉请皆因超过诉讼时效等原因被驳回。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