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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 机构不得采集个人收入信息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3-14  发稿编辑:景秀丽

《征信业管理条例》明起实施,个人不良信息保存不超5年 全省“3·15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月”同时启动

扬子晚报讯(记者 沈春宁)  明起,国务院公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这是扬子晚报记者昨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宁召开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专题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的。会议还透露,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明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3·15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月”活动。同时,为方便公众办理存取款,全省银行业今年将建小面额现金备付制度、主办网点和主办银行制度;全省今年将新增80台硬币兑换机和30台硬币存款兑换一体机。据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黄向庆介绍,截至2012年末,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已纳入江苏省地区自然人5601.32万,入库贷款余额1.3万亿元,同比增长19.27%;开通查询用户2.65万个,去年累计查询856.32万次,日均查询约3.57万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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