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游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冒名诉讼再审案件。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立案程序漏洞,为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有效防止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冒名诉讼,维护司法权威,游仙区法院及时采取四项措施,进一步规范立案审查。
一是立案时必须提供原、被告双方身份证明等主体信息资料。原告是自然人的,原则上要求本人必须到场。原告或其代理人到法院立案的,除提交起诉材料外,必须出具证明双方主体资格的信息资料。
二是进一步规范委托立案程序。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立案的,必须出示“一证、一书、一函”,即必须提供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证、授权委托书以及律师、法律服务所函;委托近亲属立案的,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近亲属身份证、有关部门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真实性证明;委托一般公民立案的,必须提供经当地司法所见证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无违法犯罪证明和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
三是立案时,当事人必须提供双方当事人送达地址的确认书、联系方式。
四是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起诉人必须提供由当地公安机关、当事人所在村、社、居民委员会和当事人的近亲属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该证明必须由上述单位负责人签名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并应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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