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ATM机上将卡内剩余财产取出据为己有的行为,是盗窃罪还是银行卡诈骗罪?近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将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内财产取出据为己有的案件进行了再审,并以银行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1年3月22日下午,在四川省三台县从事个体经营的谢某与男友王某(另案处理)到三台县潼川镇老西街一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准备存钱时,谢某发现自动取款机的屏幕显示“是否打印凭条”,她立即意识到自动取款机内有一张未退出的银行卡。通过继续查询操作后,谢某发现卡内还有余额10000元后,遂决定取走卡内的钱,其分两次共从卡内取走现金5000元。2011年4月18日,谢某将5000元退还给银行卡的主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检察机关以“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绵阳中院受理后,经审查认定,原审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并冒用他人银行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银行卡诈骗罪。因此,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并以银行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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