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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引争议 协议赔偿平纠纷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10-09  发稿编辑:景秀丽

在“大调解”思想的指引下,处理行政案件也有其独特的思路,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协调,找准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点,无疑成为化解“官民”矛盾的最佳途径。

2011年4月25日,四川省安县法院受理了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安劳社工伤(2010)第013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易某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不属于工伤。

案件的由来还要从易某某说起,此人系2010年7月29日经陈某某绍到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平时工作就是为塔水镇高观村修建村委会。2010年7月30日中午12点左右,易某某在塔水镇高观村做完木工活儿,下班搭乘一起做木工的同事蒋某某的二轮摩托车返家时,途经安县塔水镇七里村4组路段,与迎面而来的安县塔水镇七里村四组郑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易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之后,发现原告之所以起诉被告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撤销安劳社工伤(2010)第013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无非是不愿意因此给予死者家属工伤死亡赔偿金,那么死者家属的利益就成为了本案的焦点。于是法官立即追加死者的妻子孙某某及儿子易某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考虑到死者的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他又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现在只剩下妻子和儿子,日子更加艰难了,为了让死者家属以后的日子能过得轻松一些,法官决定把他们的利益摆在首位,并尽量为他们争取实现最大的利益。承办法官先后多次组织原告与死者的家属面对面沟通,刚开始原告态度十分强硬,坚持自己的主张不愿让步,但在法官苦口婆心的再三劝说下,原告重庆某建设公司终于软化态度,表示愿意与死者家人和解,并达成协议:一、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补偿易某某的妻子及儿子各种损失共计80000元;二、易某某的妻子及儿子自愿放弃追究原告重庆某建设公司有关工伤的一切权利;三、重庆某建设公司放弃向交通肇事方追偿的权利。

2011年6月25日,原告重庆某建设公司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同日,四川省安县法院作出了(2011)安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同意原告的撤诉请求,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至此,一场“民”告“官”的案件以原告撤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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