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油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市城镇中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新苑小区房屋修建款结付发生民事纠纷,经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须向原告支付1514561.37元。从2004年5月开始,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执行,截止2012年6月,原告已实现债权1224521.87元。为实现原告余下债权328139.50元,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扣押被告新苑小区五单元七楼二号、面积约为123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扣押后,原、被告双方对余下债权的执行方式产生了巨大分歧,双方就房屋的价值意见冲突。为彻底解决执行纠纷,原、被告双方自愿在北川法院立案庭鉴定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对扣押房屋申请鉴定。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没有机械办案而是能动司法,主动对原、被告分开作思想工作,力促和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将扣押房屋抵清余款328139.50元。
在争创“两个一流”活动中,北川法院立案庭的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判断能力,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不断摸索和总结,由被动变主动,使司法鉴定工作在诉讼、执行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立案庭鉴定工作总结出了“司法鉴定四个调解”的经验准则:
第一、对鉴定结果比较明显的案件进行调解。有些鉴定案件经审查材料并结合业务庭介绍情况,通常情况下即能判断出鉴定结果,可以规劝双方当事人不必申请鉴定,说明如果委托鉴定将使鉴定费无谓支出,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负担。
第二、对经初查发现依现有材料无法得出鉴定结果的案件进行调解。对这类案件应说明情况,让当事人撤回鉴定申请,回到业务庭就整个案件进行调解。
第三、对需要连环鉴定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对于这类案件,可以根据鉴定费用高、鉴定周期长的实际情况,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当事人一般能接受调解。
第四、对执行部门移送的案件均可以调解。执行部门移送给鉴定管理部门的案件一般是评估、拍卖案件,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可以抓住执行财产被委托评估后,评估后的变现价值一般小于实际价值的特点对被执行人进行调解,被执行人意识到财产拍卖后,其可能遭受更大损失,往往接受调解,愿意想办法以现金了结,如同本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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