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北川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北川县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付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是北川县司法局2014年发出的第一份撤销缓刑建议书。
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面服从监管,但没有认真悔罪,改造态度也不积极,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2014年4月8日,付某与张某、吴某等人在张某家中利用自制工具吸食毒品,被民警现场抓获。付某被北川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
鉴于付某平时表现,及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县司法局依法向县法院提请撤销付某缓刑。
(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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