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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破解执行难问题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3-03-03  发稿编辑:韩春梅

 

—债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能否被强制执行

金融案件执行难不仅困扰着人民法院,也困扰着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因为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转移财产等原因,致使银行在相关案件中往往出现赢了官司却无法受偿债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时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却有价值不菲的不动产,在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明显没有支付能力购买登记在其名下不动产的情况下,不排除被执行人有以出资为其未成年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方式来规避法院强制执行、逃废债务的可能。本文旨在结合司法实务就强制执行过程中父母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能否因父母债务被强制执行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各位读者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有所裨益。

一、引例

甲某、乙某系夫妻,该二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丙银行申请借款,因未按期还本付息,丙银行对其提起清收诉讼,法院经审理判令甲某、乙某向丙银行履行还款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甲、乙两人均未履行判决,丙银行遂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执行法院查询后发现甲、乙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遂陷入执行困境。后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甲、乙的未成年女儿丁某名下的房屋,且该房屋系由甲、乙出资购买。受案法院应银行申请对登记在丁某名下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现丁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请求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案件在此陷入执行困境。如果能将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动产纳入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必将对银行债权的实现产生积极意义。

二、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置不动产行为性质的认定

在实务中,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主要体现为房屋,为便于表述,本文以房屋为例来对题述问题展开论述。针对该问题,通过查阅近年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发现,能否将题述情形中未成年人名下房屋纳入执行财产范围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到底属于父母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家庭共同财产。通过对相关判例的梳理,大致可以归纳出三种观点。

观点一: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时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未成年子女虽然无能力出资购买案涉房屋,但从父母将其出资购买的房屋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签约并登记在其名下等行为来看,应认定存在对未成年子女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案涉房屋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能够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曾在判决书(案号:(2021)渝0116民初15911号)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护未成人合法财产权益相关规定”。最终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裁定涉案房屋不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应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观点二:认为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管登记在哪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的一员,其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给,在没有证据证明未成年人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也没有证据证实未成年人已通过接受赠与、继承、投资等途径获得大额的财产,足以支付该购房款的情况下,应认定案涉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是否构成赠与,不影响涉案房屋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的结论,不能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该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判例支持。如最高院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583号)。引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案涉未成年人无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也无证据证实未成年人已通过接受赠与、继承、投资等途径获得大额的财产,故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观点三: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可以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而被纳入执行财产,应当综合分析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购买时间,实际出资人及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时间,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恶意规避执行、逃废债务履行等方面来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不同情况来认定该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是否应当纳入被执行财产范围,避免出现一刀切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裁定诉争房屋购买时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购买房屋时实际出资人为其父母,并非未成年子女实际占有使用,结合诉争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为家庭共同财产,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三、笔者观点

综合司法实务中的判例内容可知,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原因可能是基于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能是为了规避债务的履行或其他原因,所以不应当仅根据父母为未成年子女出资购买、办理登记等行为就直接认定具有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应当仅根据未成年人家庭成员的特殊身份就直接否定可能真实存在的赠与关系,故笔者认为观点三更加符合社会实际,有利于实现银行债权保障,维护生效裁判文书和法院公信力,以及未成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三者价值的平衡,也更容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对于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应当对未成年人取得该房产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从而判断该未成年名下的房屋是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为家庭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应被纳入执行财产范围进行处理。

四、实务建议

针对题述问题,笔者认为从促进银行债权实现的角度出发,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为其未成年子女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情形的,建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财产线索,请求将前述房产进行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的未成年人子女提出执行异议的,可重点从银行债权的形成时间,被执行人取得银行借款后的资金用途(实际流向),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购房款支付来源,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和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方面着手应对,力争让执行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申请,将相关房产纳入执行财产范围,以推动银行自身债权的实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在实务中各地法院可能对题述问题有不同的理解,执行法院有可能不会采纳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他人民法院在题述问题上的处理意见。在此情况下,为最大限度的助力于银行债权的实现,笔者建议在经办人员在相关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可自行或通过代理律师积极与执行法院进行沟通,提供执行法院或其直接上级法院对题述问题的处理意见或规定,以尽量争取实现理想的案件处理结果。

(作者:四川梓潼农商银行 罗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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