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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愚蠢,公安局门口贩毒“最安全的地方”就能安全?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01-07  发稿编辑:韩春梅

 

“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原本是古龙先生的武侠小说《三少爷的剑》里的一句话,可是今天有人却拿来当成指导自己犯罪的思想,进行毒品交易,结果当然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足”,咎由自取。

中新网福州1月6日电 (何丹勇)最危险的地方一定是最安全的地方吗?2015年1月6日,一名贩毒嫌疑人刘某(男,40岁,福州人)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就是栽在了这句话上。(中国新闻网 01-06)

电影里的大毒枭,在交易之前往往会不停的变换交易地点,以期麻痹逃避公安的打击;作为贩毒惯犯的刘某深谙其道,每次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都显得十分谨慎,不会轻易相信他人,在确定一交易地点后,会经常临时更换地点,以躲避警方追查,真可谓“狡兔三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一类毒品,海若因,冰毒的上了50克就可以判处死刑。《刑法》对贩毒量刑是非常严厉的,但是在暴利的驱使下,刘某仍然顶着“风声紧”的危险交易,信奉“越危险的地方越是安全”,想出了去公安局大门附近交易的诡异办法。结果被公安局抓了现行,锒铛入狱。
 

法律面前没有“灯下黑”,更没有“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之说,想以此来指导自己犯罪成功更是无稽之谈。
 

 首先,以“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作为犯罪的指导思想,是犯罪分子一厢情愿的自我安慰。这是犯罪分子的自欺欺人,这无疑是“掩耳盗铃”,要知道即使“狡兔三窟”,但是在法律面前,恰恰就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其次,在人民警察办案里,就没有“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的说法。不管是谁,只要违法犯罪,就一定会受到办案人员的追查,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法律的光芒万丈下压根就没有“最危险”或者“最安全”之说,没有“灯下黑”。刘某虽然老奸巨猾,但是福州市盖山派出所的民警,早已收到了他贩毒的情报,所以不管他把毒品交易的地点设在“天涯海角”还是自以为是“灯下黑”的“公安局”,一样都会被“人脏并获”,这恰恰应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所以,还是奉劝“把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作为犯罪的指导思想铤而走险的人,不要再愚蠢了,一定要记住另外一句:“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作者 李长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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