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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字,引发三“军”互殴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5-09  发稿编辑:韩春梅

 

“良言一句三冬暖 恶言伤人六月寒”。只为“瓜娃子”三个字,竟引发三个名字带有“军”字的年轻人群殴,发人深思。5月8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武军,1988年生,江油市三合镇农民,初中文化。平时说话脏话连篇,更是把“瓜娃子”当作口头禅(在四川话中,“瓜”是傻之意)。

林军,1995年生,江油市义新乡农民,初中文化。2011年9月2日因抢劫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林军在江油城区鬼混,在城郊的三合镇租房子住,很快跟大他7岁的武军臭味相投,两人成了“至交”。

2013年3月21日晚,武军给酒肉朋友章军打电话,约他出来喝酒。章军说他才喝酒回来,不喝了。武军听后不高兴:“老子请你喝酒是看得起你,这点儿面子都不给,瓜娃子!”章军平时最烦别人骂他“瓜娃子”,听后登时火起,当即回骂。两人就在电话中骂了起来。骂了一阵,武军才突然想起是自己出话费,就说:“干嘴仗没意思,有种你就出来对打,瓜娃子!”
章军讥道:“你瘦猴一个,也想在关公面前耍大刀?你十个武军来,老子都不怕你!”

“瓜娃子,老子在江东加气站旁边的巷子里等你,不来是狗娘养的!”武军气鼓鼓地下了线,一看时间,39:01,不知不觉竟在电话中对骂了40分钟,白白消耗了8块钱的话费。这一想,武军愈加生气,就打电话叫林军拿两把砍刀出来,收拾章军。

人高马大的章军一到,武军、林军就冲上去猛砍。章军大惊,连忙突围,之后报警。

章军头部、背部、手臂等多处被砍伤,经法医人体学损伤程度鉴定,章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5月8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武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64条之规定,判决武军有期徒刑10个月。

林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军犯罪时,不满18周年,可依法减轻处罚。但林军在缓刑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7条、第25条、第64条、第69条、第77条之规定,判决林军有期徒刑2年。(兰有斌  梁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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