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鸳鸯”相互配合行窃,终落网。4月28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王华,女,1977年生,四川省江油市大康镇农民,小学文化。
李华,男,1964年生,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居民,小学文化,无业。
王华自小好吃懒做,在村里混不下去后,就到江油城区来。因臭味相投,认识了惯偷李华。两人都有个“华”字,便认为有缘分,遂一拍即合,狼狈为奸,开始同居。李华2005年、2012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8个月、拘役3个月。
王华跟李华认识后不久,即开始上街行窃。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令王华惊讶的是,法官宣判后,竟放她回家!“原来宣判不过是吓吓人罢了。”法盲王华很得意,此后照偷不误。
为了增加“成功率”,这对贼“鸳鸯”后来联手“行动”,李华负责望风,王华负责行窃。2013年10月16日上午10时,两人来到江油城区油坊街,采用同样手段,由李华望风,堵在店门口,由王华进店去将正在选购东西的陈松的手机盗走。得手后,王华快步走出来,忍不住把偷来的手机掏出来看,是华为牌C8812手机,只值220元。王华气不打一处来。这时手机响,彩铃是“帅哥接电话……”正在店里买东西的陈松条件反射地摸手机,这才发现手机被盗。他遁声追了过来。王华见状,便把手机还给陈松。“谁要你的破手机呀,逗你玩的。”
可陈松却抓住王华不放:“手机再破,也值两百多块,你这是偷盗行为,派出所去!”李华过来“劝架”,陈松连李华也抓住:“你跟这贼婆娘是一伙!”这时巡警经过,问清是怎么回事后,把王华、李华“请”到了派出所。
4月28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华、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李华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53条、第25条、第69条、第71条、第77条之规定,判处王华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判处李华拘役5个月,有期徒刑3个月零26天,并处罚金3000元。李华哀叹:“怎么有期徒刑也有零头?我这是第一次听到!”(兰有斌 梁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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