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梓潼县法院强化法警练兵 确保警务安全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12-02  发稿编辑:韩春梅

 

年初以来,梓潼县人民法院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警务安全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认真贯彻执行警务安全教育活动相关内容,通过“四查四看”切实解决警务活动中存在的不足,强化法警练兵,提高了法警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推进了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建设,确保了庭审值庭安全及机关安保。

一、强化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觉悟。通过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司法警察学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手册》、《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等文件,开展交心谈心,不断加深司法警察对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逐一对照,查摆问题,对症下药,及时解决警务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二、细化工作职能,完善执法制度。从有利于法警工作的规范、科学、合规合法,着眼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并完善了系列规章制度。制订了《梓潼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修订完善了《调用司法警察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安检制度》等。从司法警察的日常行为管理到各职能分工,每个环节都体现出执行警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三、开展法警练兵,提升执法水平。坚持岗位大练兵与促进执法办案相结合,正确处理训练与工作、个人练和组织练、临时练和长期练、分散练与集中练的关系。在大练兵中,采取培训学习、岗位练兵、擒拿格斗、基本训练、理论考试等活动方式,力求在每个环节、每个动作准确到位,狠下功夫,确保实效。按照全员参与、“不留死角,不漏一人”的原则,严格组织训练,让每名干警达到训练规定标准,增强处置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全面推动警务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执法防范,确保警务安全。首先,搞好机关安保,坚持24小时巡逻值班。对进入法院办公及审判区域实行严格的安检、登记,对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确保了安全无事故;其次,制定了庭审值庭预案,参与刑事案件及部分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避免安全隐患,规范司法警察对职责的履行。如近日,我院审理的一起四被告人涉嫌贪污罪一案。此案涉及村社基层组织,群众关注度高,旁听人员较多,可能导致哄闹事件,影响庭审安全,全体参与法警严格按照值庭要求,及时做好疏导、劝解工作,规范执法,确保庭审安全,赢得了旁听群众的好评,展示了法警高效、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民庭秉公执法  公正判处一触电人赔案

梓潼县人民法院民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秉公执法,力争使老百姓从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审理的原告史小蓉等诉被告殷文跃、黄金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多次深入案发现场、核实证据,公正审理,在无证据锁链支持的情况下,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12月17日,死者何成光与原告史小蓉到位于交泰乡后山村一组的田间用汽油割草机割草喂羊。当天,被告殷文跃、黄金兰从自己家中牵电线和水管用以浇灌油菜地,死者何成光割草的地与被告殷文跃、黄金兰的油菜地相邻。死者何成光在割草的过程中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史小蓉系何成光之妻,其认为何成光的死因系殷文跃、黄金兰铺设电线漏电,使何成光触电所致。案件被告坚称案发时地里并无任何电线。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持己见,当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完全认定事实。承办法官为查清案情、还原真相,本着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多次下乡到事发地调取证据,询问目击证人、办案民警。结合证人证言、死者住院治疗病历及鉴定报告等证据,终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使案件争议焦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为何成光的死亡与二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院依法作出了判决:“驳回原告史小蓉、何良、殷述兰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强化社会管理 净化市场环境

梓潼县法院及时审结一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为推进依法治理,严厉打击相关制贩伪造证件、印章的犯罪,规范社会管理秩序,及时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何俊琳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案。被告何俊琳被依法处以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效遏制了同类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回放: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何俊琳帮助购买车辆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每完成一笔业务,成都胜林汽车销售公司(担保公司)按贷款总额中扣除2.2%的担保费后,再按0.5%给其业务提成。被告人何俊琳为了谋取利益,在客户资料不齐全时便在绵阳市城区,从谢某某、谢双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使用的QQ网名为“诚信”,另案处理)处以200元/本左右的价格购买伪造李某的车辆行驶证4本和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为朱某某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各1本,张某的户口本1本,王某的驾驶证、离婚证、户口本各1本,程某的离婚证1本,赵某的离婚证、户口本、房产证各1本、贾某某的离婚证1本,何某某的房产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各1本,王某某的房产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各1本。从安某处以50元/枚价格购买伪造的8枚圆形公章。均在证件所有人办理车辆贷款时使用。

庭前准备:由于本案是属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刑事审判庭进行管辖的制作、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系列案件之一,因为案情重大且较为复杂。本案在受理之后,便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分别阅卷,掌握本案的事实经过与争议焦点。在合议庭成员分别阅卷、总结出争议焦点之后,制定了周密的庭审预案,确保了案件审理及时、顺利进行。

案件审理:由于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开庭之前已经分别对本案涉及的卷宗进行了阅览,同时总结出了争议的焦点,故在三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合议庭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定性的意见并对案件的事实与定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迅速对案件进行合议,并由合议庭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俊琳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了前述判决。后被告人何俊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通过开庭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梓潼县法院)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