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绵阳市优秀文艺作品和文艺创作扶持管理办法》。根据《办法》,我市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优秀文艺作品、文艺创作、理论研究与出版的扶持,努力推动全市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局面。
制定出台《绵阳市优秀文艺作品和文艺创作扶持管理办法》,是我市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及市委《关于加快文化改革发展建设西部文化强市的决定》要求的创新之举,旨在激励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艺创作与研究,不断出精品、出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办法》,扶持文艺作品主要涵盖文学、戏曲、综艺、美术、摄影、民间文艺、广播电影电视和文艺评论等艺术门类。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全市各级各类单位(团体)或个人创作出品、投资制作的重大历史及现实题材文艺精品;市外各级各类单位(团体)或个人创作出品、投资制作且反映绵阳题材的原创文艺作品;绵阳籍或代表绵阳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重大文艺活动的团体或个人作品。
扶持项目设置为:优秀文艺作品扶持,每两年一次,扶持专项资金总额为100万元。每次扶持活动在当年4月20日前,由申报单位(团体)或个人上报候选篇目,同一作者如有不同艺术门类的多件作品均可按门类上报,同一门类的作者原则上只能上报1件。当年5月20日前,完成审定工作,5月底前兑现扶持资金。
文艺项目的扶持每年一次,扶持专项资金总额为60万元,扶持时限为申报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扶持类别包括:政府规划的文艺创作、理论研究与出版项目,每年不超过10项;社会组织或个人组织的特色和品牌文艺活动项目,每年不超过20项。不包括已接受中央、省市扶持的文艺创作、理论研究与出版项目。
特别扶持项目每两年一次,扶持总额为140万元。凡由国家和省级党政机关、群团机关组织评定奖励,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扶持标准为国家级30万元—10万元,省级10万元—3万元。(张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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