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6)日,在铁牛广场上,市城管执法人员对一名中年男子随地吐痰的不文明行为开出了罚单。据市城管执法人员介绍,该男子随地吐痰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的规定,应当处以该男子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根据《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单位或个人有以上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清除;拒不改正或清除的,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王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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