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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乱停乱放 罚款50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1-16  发稿编辑:景秀丽

 

昨(15)日,一辆蓝色的小轿车停放在长虹大道南段御安街上,交警一大队四中队民警在寻找司机无果后,在该车挡风玻璃上贴了一张罚单。据执法民警介绍,驾驶人员未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方,将被处以50元罚款。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黄毅 梁耀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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