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多元化企业职工矛盾纠纷解决办法,利用调解衔接机制,双管齐下——试行劳动争议纠纷“双调解”模式,成功调解劳动纠纷案件。
“双调解”是指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在江油法院起诉后,告知当事人诉讼调解和诉前人民调解的优势以及风险,在征得同意后,将纠纷交当事人所在地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诉前调解,如能达成调解协议,由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需要确认的,江油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
若当事人在江油法院起诉后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调解的,江油法院也可暂停审理而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若需出具调解书的,江油法院亦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如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江油法院则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这种“双调解”模式实现了“多赢”的效果。对当事人来说,减轻诉累。对用人单位来说,可维护稳定的生产环境。对江油法院来说,可节约司法成本。对社会来说,可及时化解不安定隐患,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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