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华平号”和“玉兴8号” 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袭击。 “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共13人全部遇难。其中遇难船员中有四川省平武县籍的王某某。王某某的父亲已去世,兄弟在外打工,妹妹外嫁江苏,平武家中仅剩年过60的老母亲。
2011年10月24日下午,我县一基层法律工作者急匆匆地赶到司法局,向局领导汇报:其接到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司法局的电话,因处理湄公河事件平武藉遇难船员的相关事宜,需要我县司法局的协助。听取了汇报后,我局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全力办理此事。
24日晚上7时,平武县司法局局长杨大泉坐镇指挥,经多种方式确认后并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司法局取得了联系。首先景洪市司法局传来了外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赴云南联合工作组的重要事项通知和紧急通知各一份,还传来了各地工作组与家属谈话要点和王某某家属的情况表,传来了关于给王某某母亲出具委托书公证的函,来函称:由于处理我国湄公河遇难船员的遗体火化事宜,因遇难船员之一王某某的母亲在四川平武,所以需要王某某母亲的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中央赴云南工作组的要求,最迟必须在2011年10月25日内办理完成相关的直系亲属委托书签署和公证文件。希望我局不予余力尽快给予协助办理王某某的母亲杜某某委托其次子及女儿代为见证王某某的遗体火化的《授权委托书》,并予以公证。正式确认这一情况之后,我局迅速作出安排,要求公证处及时办理该公证,并将该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领导作了汇报。县上领导指示核实真实情况,及时依法办理。由于不清楚王某某母亲的情况,也不知道其详细住址,当即平武县司法局杨代文副局长亲自与平武县龙安镇长河村党支部书记取得了联系,通过王某某母亲所在村村民小组确定了王某某母亲的住址。
25日清晨7时,副局长杨代文与四川省平武县公证处公证员一行3人,冒雨驱车赶往王某某母亲家,详细告诉她我们去的目的,讲清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王某某母亲因年老体弱,路途遥远,同意委托其次子,女儿代为见证王某某的遗体火化事宜。在征得王某某母亲的同意后,公证处处立即启动“绿色通道”,用车将其接到公证处办公室,为其办理了委托公证。
25日上午10时,王某某的母亲及时拿到了公证书,按照景洪市司法局的要求,将公证书传真给了景洪市司法局,公证书原件也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送过去。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及困难,公证处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免收了全部公证费。办理完毕后,我们又派专车将王某某的母亲送回家中。同时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事的重视程度,劝其安心在家搞好生产,安心生活。
事后,景洪市司法局多次致电我县司法局,对于我们在处理湄公河事件中的大力协助,及时办理公证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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