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亭法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圆满解决一起涉及多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成功调解,五名被告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告人何应福、刘娇龙、李肖、李景、顾阳犯故意伤害罪,因取得受害人谅解,五名被告人受到拘役五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同时宣告缓期一年执行的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6日晚9时许,盐亭县高级职业中学2007级电子班学生邓俊辰同本校学生会德育部陈洪等人一道,协助学生会查巡学生寝室时,陈洪与2007级商务班学生何宇发生了纠纷。何宇将纠纷情况告诉了同寝室的学生后,同寝室的被告人何永福、刘娇龙、李肖、李景、顾阳为打抱不平,遂找陈洪、邓俊辰等人理论,并殴打了邓俊辰,致邓俊辰左肱骨内外髁骨及左股骨劲骨折。经四川省科学城医院医治,盐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09年11月15日对邓俊辰之伤进行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为邓俊辰左肱骨内外髁骨折属轻伤,左股骨颈骨折股骨头发生无菌性坏死属重伤。2011年7月14日经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邓俊辰左肱骨内外髁骨折内固定术后属九级伤残,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属九级伤残,邓俊辰之伤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2011年8月30日在法庭主持下,被告人何应福、刘娇龙、李肖、李景、顾阳等已与受害人邓俊辰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0万元的赔偿协议。盐亭县高级职业中学也给予了受害人经济补偿。上列五被告均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应福、刘娇龙、李肖、李景、顾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何应福、刘娇龙、李肖、李景、顾阳案发时均属于未成年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有悔罪表现,且就民事赔偿部份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积极履行第一笔到期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的特殊性有两点:一是本案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他们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在认定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时参照了当前一个新的理念—“同时伤害”,即两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被告人同时伤害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轻伤或重伤的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或重伤系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行为为何人造成时,所有同时伤害犯均应承担轻伤或重伤后果的刑事责任。二是民事部分我院认真把握“警民亲”活动的真正内涵,充分考虑到附带民事原告在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压力,尽最大努力促成民事部分调解,为附带民事原告争取到赔偿款30万元和相关单位的补偿款15万元,先后共计45万余元,这个数目也是我院刑附民案件的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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