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政府的重大惠民政策,它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它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
要宣传好《社会保险法》。要有效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面向社区、面向乡村、面向群众、面向用人单位,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社会保险法》的深入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经办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出业务人员到厂矿企业、社区、乡村、学校宣传讲解《社会保险法》,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咨询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实实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决实际问题。要正确引导群众知悉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要学习好《社会保险法》。各级政府、特别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系统要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全面准确把握立法宗旨、立法原则、基本框架、待遇享受和法律责任等制度内容。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要抓好骨干培训,培养一支宣讲《社会保险法》的骨干队伍;业务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学习研究,做到准确掌握,合理运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国资委、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抓好对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大家熟悉和掌握《社会保险法》的内容,领会其精神,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要执行好《社会保险法》。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抓好贯彻落实。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系统,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工作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来抓。大力加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执法监察,督促和指导各类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大力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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