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成功追诉一起抢劫遗漏犯罪事实案件,被告人李某、叶某犯抢劫罪分别获刑5年和4年6个月。
2010年10月28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以李某、叶某涉嫌盗窃1285元的摩托车移送涪城区院审查起诉。经审查,2010年7月26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叶某伙同谢某、蒋某(另案处理)携带改刀、钢管等作案工具窜至绵阳市涪城区某居民小区,将被害人冷某停放在小区的价值人民币1285元的摩托车盗走。当日凌晨,四人又窜至绵阳市游仙区盗窃,在盗窃被害人刘某停放在一楼过道内的摩托车时,被刘某发现,刘某大声喊“抓贼”,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遂对刘某实施殴打并持刀将刘某刺伤(后经法医学审查,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尔后,犯罪嫌疑人李某驾车搭乘叶某、蒋某逃离现场,谢某独自逃离现场。
在办案过程中,涪城区院承办人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叶某的犯罪事实除盗窃冷某的摩托车外,还有涉嫌抢劫刘某的犯罪事实,而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仅就犯罪嫌疑人李某、叶某盗窃冷某摩托车移送审查起诉。同时,该院承办人还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该院遂于2010年11月19日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法作出了逮捕决定,但绵阳市看守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身患艾滋病拒绝关押。2010年12月9日涪城区院将该案退回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要求其补查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伤情、现场勘查、作案凶器及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另一起盗窃犯罪的证据。今年1月9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再次将该案移送涪城区院审查起诉,在审查中承办人又发现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谢某在公安机关补查的李某涉嫌的另一起盗窃犯罪中以证人的身份出现,遂要求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谢某一并移送审查起诉,但犯罪嫌疑人谢某已无法查找,现正在追逃中。
2011年2月17日,涪城区院依法对李某、叶某的抢劫犯罪予以追诉,以被告人李某、叶某犯盗窃、抢劫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4-6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叶某判处有期徒刑3-5年,并处罚金。2011年3月23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在绵阳市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采纳了涪城区院的量刑建议,于3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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