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家住四川省江油市雁门山区的刘某带着儿子来到江油市人民法院,送上一面“执法公正为民,秉公伸张正义”的锦旗,感谢法院认真负责审理,及时维护了他们的利益。
2010年6月24日,王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载有其子刘兵(化名)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12岁的刘兵受伤,前后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经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王某与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兵不负事故责任,双方在交警大队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王某承担刘兵的全部医疗费、护理费及刘某的车辆损失及施救费,但王某未支付完以上费用,并外出务工。
无奈之下,刘某于2011年2月27日起诉至江油法院,将王某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由于王某住址变迁并外出,江油法院找不到王某,对王某的应诉法律文书公告送达,审理法官在开庭前一天,终于打通了王某的手机电话,江油法官在电话上耐心给王某讲明利害关系,督促他来江油法院彻底解决,王某答应第二天从外地专程回来。
3月31日上午,刘某、王某、保险公司均到庭,江油法官对案情进行细致地了解,得知保险公司已将核保的10600元赔偿款支付给王某,而王某仅支付给刘某及其儿子6500元,王某个人认为双方负同等责任,对原告赔偿款他已付清,根据法律和保险条款规定,江油法院法官和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给王某仔细讲解有关条文,交强险不区分责任,赔款用于无条件支付给受伤第三人,经讲解王某理解了条款,解开了“疙瘩”。之后江油法官主持进行调解,出于公平原告也自愿承担王某的车损500元,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民事调解书,由王某再支付3600元彻底了结,王某当庭给付了原告3000元,余款600元一个月内给付。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