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业协会发展格局
建立竞争和退出机制,通过行业协会有序竞争和优胜劣汰,提升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顺应行业企业发展趋势和自发需求,对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成立行业协会要鼓励支持,对业务萎缩、运转失灵、服务缺位、名存实亡的行业协会要自然淘汰。适应产业发展态势,鼓励产业密集区的同类行业协会和加强合作、交流,形成行业服务和自律的区域集聚效应。允许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发展地区和城市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依法上升为区域性的行业协会。争取到“十二五”末期,全国各类行业协会会员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大幅度增加,会员产值比重大幅度提升。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创意产业等重要领域的行业协会得到良好的发展。培育一批在国内外有广泛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形成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作用明显的行业协会发展格局。
健全现代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制度
行业协会要不断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会长自选、经费自筹、人员自聘、会务自主。一要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做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二要建立诚信自律机制,行业协会要确保会员的知情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鼓励行业协会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和收费项目与标准。三要加强人才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吸引、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以事业吸引人才、用感情留住人才、依制度使用人才,促进行业协会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知识化、年轻化。四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全党组织,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争取到“十二五”末期,全国行业协会基本实现内部制度健全、民主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清晰、职能作用发挥明显;普遍接受社会评估;党的基层组织健全并发挥作用;人才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规划,从业人员素质显著提高。
完善行业协会法律政策体系
一要加快制定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二要推动政府转移职能,将政府转移职能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市场能够自行解决、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三要完善财政扶持发展政策,加大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法务的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专项财政基金,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孵化基地。四要探索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对话、沟通、协调机制以及行业重大决策意见征询制度,促进政府各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在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行业服务等方面协商合作。五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争取到“十二五”末期,行业协会的社会保障、税收优惠、人事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不断完善,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行业系会法律政策体系。
建立科学的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一要推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体制的改革试点。可以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管理,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管,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二要切实做好政会分开。充分运用登记、年检、评估等手段,督促行业协会在人员、职能、财务和办公场所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实现行业协会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使行业协会享有决策、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自主权。三要探索新型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方式。坚强对异地商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引导和规范,加强对跨区域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产业联盟等新兴组织的政策研究。四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年度检查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继续做好各项专项治理工作。五要提高登记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立覆盖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各环节的信息化网络,提高登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争取到“十二五”末期,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业协会登记管理体制,基本完成行业协会政会分开工作,建立以年度检查和执法监察为主要内容的日常管理制度,基本建成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的行业协会信息采集和分析系统。(摘自《社会组织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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