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营运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广大合法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城市管理,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绵阳,经市政府决定,2008年11月20日至2009年1月20日,在绵阳城区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击非法营运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打击和取缔小轿车、面包车、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的机动三轮车)等各类车辆的非法载客经营行为,对非法运输经营活动,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规定,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车辆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集中整治期间查扣的非法载客车辆,一律按照相关法规从重处罚。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将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二、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异地揽客。出租汽车载客到异地(含本市各县、市)后空车返程,必须倒下空车牌,停止服务。出租汽车异地载客的,视为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所持有的道路运输证为无效道路运输证,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三、交通、公安、建设、工商、监察、纠风办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实施联动打击。交通稽查大队将对城区车站、商贸市场、居民小区、学校周边等地实施流动巡查,摸排疑似非法营运车辆,全面加强城区运输市场监管,查处非法营运。公安部门将配合交通稽查大队查扣逃逸非法营运车辆。公安、城管部门将联合对城区的停车场地进行全面清理,合理规划停车区域,切实加强对停车场地的管理,加大对居民小区、车站、学校、集贸市场等地违规乱停乱放车辆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为无证营运提供条件或作伪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行为。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区、学校及市内各单位要将取缔非法营运工作纳入自身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等内容进行考核,深入宣传教育,并对辖区内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从业者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形成自觉抵制非法营运、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主动举报非法营运行为的良好氛围。对举报非法营运者,经查实结案后予以500元/辆奖励。举报电话:6926110。
六、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绵阳市交通局 绵阳市公安局 绵阳市建设局
绵阳市监察局 绵阳市工商局 绵阳市纠风办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