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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法院审结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12-26  发稿编辑:韩春梅

 

2015年12月8日,平武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我县首例新类刑案件——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当庭对被告人赵某某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一万元;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二、对被告人赵某某冻结、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66万元存款及赃物奔驰、丰田普拉多、宝马X3各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一、2007年10月22日,原盐亭县国土资源局职工敬某某通过绵阳市国土资源局从其他单位调回盐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同年11月15日被绵阳市国土资源局任命为盐亭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在此期间,敬某某通过他人认识了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羊某的专职驾驶员赵某某。2008年初,敬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提出了想谋取盐亭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一职的想法并请赵某某帮忙介绍、撮合,赵承诺帮忙并提出需向羊某进行“打点”60至80万元,二人商定事后送给羊某人民币60万元,给赵某某好处费10万元并由敬某某先期准备20万元。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羊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羊某的名义先后四次向敬某某索要现金20万元据为己有,并耗用。2009年底,被告人赵某某以市国土资源局要进行人事调整为由,向敬某某提出送给羊某60万元,敬某某即在家中用纸箱装好60万元从盐亭县家中赶到绵阳市南河体育中心附近,将此款放在赵某某所开车内,并请赵某某转交给羊某,被告人赵某某将此款以其妻杨某某的名义购买宝马X3轿车一辆予以耗用。事后,绵阳市国土资源局人事任免讨论记录并未提及敬某某,亦未任命其为盐亭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二、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羊某的专职驾驶员形成的特定密切关系和影响力,受他人请托,在帮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他项权证、土地变性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收受人民币269.5万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冻结被告人赵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3万余元,冻结赵某某之妻杨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52万余元,扣押川B6FF69白色奔驰G500一辆,扣押川B3GG06深灰色丰田普拉多一辆,扣押川BZU033青铜色宝马X3一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赵某某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并截留贿赂款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又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收取敬某某送给羊某80万元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因该行为系行贿人敬某某企图通过被告人的中间介绍、撮合,利用羊某的职务行为达到谋取盐亭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这一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行贿对象系羊某,而非被告人赵某某,即行贿人向国家工作员行贿而非向特定关系人行贿,该行为应定性为介绍贿赂罪,故该笔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省纪委调查期间交代了其与盐亭县国土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敬某某之间介绍贿赂的违法犯罪事实,另外还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违法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维护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公仆的形象,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谢冬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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