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张某均是绵阳市平武县水晶镇人。1995年7月,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9月,两人就在当地办了结婚酒席,宴请各方亲朋好友。1997年5月李某为张某生育一子张某甲,又于2000年2月份生育一女张某乙。本来很幸福的家庭,因为家庭琐事,李某和张某感情日渐生疏,加之双方没有进行沟通交流,经常吵闹,加剧了彼此的矛盾。
9月8日,李某来到平武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经立案审查,李某和张某虽然办了酒席,但并未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双方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并不成立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解释(一)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男女,按事实婚姻对待,但对于94年2月1日之后的类似情况,则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当中,李某和张某是1995年之后同居生活至今,他们之间不成立事实婚姻,所以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只能就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分割。了解本案的情况后,接待立案的法官认为双方的感情还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于是主持调解工作,希望可以劝阻双方当事人的一时冲动。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张某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的错误,今后一定多体谅李某,把家庭放在第一位,担当起照顾家人的责任,李某表示同意和好,同时双方也准备择日去补办结婚证,于是一桩离婚官司变成了结婚的开始。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出台后,并未引起偏远山区农村群众的关注。因此,很多人没有结婚登记的概念,尤其是地域边远的平武山区,甚至认为只要办了酒席就是结婚的标志,殊不知没有登记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婚姻遭遇危机,就不能完全保护受伤的一方。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把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到基层,深入到每家每户还是任重道远,还需要不懈的努力和坚持。
(田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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