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八旬老人一级残 交警法援齐心帮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01-19  发稿编辑:韩春梅

 

——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援助案

指派单位: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  杨英杰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0日11时许,杨某驾驶绵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游仙分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沿胜黎路由绵阳向街子方向行驶,至街子乡下拱桥路段时,与步行横过马路的游仙区街子乡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医院诊断,马某系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伤;右额颞顶枕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颅底骨折伴耳漏。出院后建议:院外继续专科治疗;加强护理、注意并发症防护;情况好转后,择期进行颅骨修补术。

2013年3月20日,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

2014年7月7日,经司法鉴定马某在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并就其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杨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承办经过:

事故发生后,绵阳市交警支队鉴于马某已年过80,受伤极其严重且经济困难,遂与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希望法律援助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该案后,迅速与马某进行了联系。了解到马某家庭较为困难,其妻系视力一级残疾的盲人,其子离异,孙子是低智商儿童。马某一家四口中有三人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十分贫困,是绵阳市游仙区重点帮扶对象。

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4年7月9日,指派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承办本案,科大所指派该所杨英杰律师办理本案。

杨律师接办本案后,立即与马某家属进行了联系,马某现住在乡卫生院,植物人状态,无法表达。为缩短办案时间,杨律师放下手上其他业务,于次日一早便来到街子乡卫生院,在伤者病床旁与家属对整个案情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分析讲解。为及时获得赔偿,杨律师还与马某家属先后3次前往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但因双方对护理费标准以及支付时间不能达成一致而未果。

2014年7月22日,杨律师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立案过程中,由于法院分管立案的领导出差在外,为使该案及时进入诉讼程序,杨律师先后多次找到该院领导,在说明案情后,本案得以及时立案。杨律师与马某家属一道在相关部门办理了相关证明,顺利为其办理了数千元的诉讼费免交手续。

立案后,杨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联系,使得本案及时开庭审理,并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向伤者一次性支付各类赔偿费用共计208375元。

但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受援人一家面对不断产生的医疗护理费,已无支付能力。得知保险公司上诉后,马某家人情绪波动较大,产生了采取准备不理智维权的想法。对此,杨律师先后三次到到马某家中,与其家属详尽讲解法律的规定,劝慰其依法理性解决问题。

鉴于本案一审办理较好,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继续由科大所杨律师继续办理本案的二审。

办理结果:

案件进入二审后,杨律师及时找到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详细汇报,希望能尽快进入二审程序。承办法官根据案情,建议各方调解结案。杨律师又多次与受援人家属沟通联系。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各方进行了3次调解。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105825元。现赔付款已全部到账。

点    评:

本案是一起由交警和法律援助协同联动办理的法律援助案。受援人受伤情况很重,经济困难,急需赔偿款支付治疗费。经交警联系后,受援人找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开展了大量工作,与法院多次联系沟通,在每一个办案环节都尽量缩短办案时间,使受援人在第一时间得到赔偿。在2014的最后一天,马某之子向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本案的科大所杨英杰律师赠送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