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区李某等6名职工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援助案
指派单位:绵阳市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 吴崇文
案情简介:
李某某等6人系原四川省汽车运输公司第38队员工,也是改制后绵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最早从上个世纪70年代、80年代开始就一直租住在涪城路10号筒子楼里,按照1元/㎡的租金标准向公司缴纳租金和水电气等费用。后某公司计划根据市棚户区改造要求对李某某等人租住的筒子楼所在地块进行改造,要求李某某等人搬离筒子楼,退还公产房,仅支付18000元的过渡费和3000元的搬家费。李某某等人与某公司就拆迁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拒绝搬出,并于2014年7月4日集体上访到绵阳市政府,反映自身诉求,要求拆迁还建后取得65㎡的住房产权(其中每户置换50㎡,按照2500元/㎡优惠购买15㎡)。后双方仍未能协商一致,2014年8月3日,某公司将李某某等人诉至涪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判令李某某等人搬出租住的房屋。
承办过程: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吴崇文律师及时会见了李某某等6人,详细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分析了案情,做出了具体的维权方案。
办理结果:
点评:
本案系企业改制、福利分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又涉及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争议,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承办律师抓住了矛盾的焦点,争议之所在,提出了中肯的法律意见,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受援群众高度认可涪城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工作,给涪城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了一副“仗义扶弱、情暖人间”的锦旗,这既是对涪城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肯定,也是对今后工作的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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