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4日,平武县土城藏族乡一起争议长达七年之久的农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调解成功并履行完毕,达到案结事了。
郑开辉与杨加贵系夫妻关系,2007年夫妻二人在土城藏族乡本村村民处购买七柱砖木结构房屋一间。2010年,杨加贵与外村村民杨小彦达成《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屋作价46000元卖给杨小彦,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当天,杨小彦将购房款给付杨加贵。购房后,杨小彦对该房进行了装修。2013年2月,郑开辉认为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织成员,其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杨小彦将该涉诉房屋返还原告郑开辉。一审经多次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该案在二审期间,经过调查、了解当地的农房买卖实际情况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平武县人民法院再次对本案进行调解。平武法院院长李松海即刻落实副院长伍元斌、县司法调解中心副主任、立案庭庭长蒋锐及水晶法庭庭长王为民等实地开展调解,一并协调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土城乡党委政府及双方当事人所在村社干部等,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在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人员共同参加下,就地组织调解,历时4个多小时,成功调解原告郑开辉与被告杨小彦、第三人杨加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杨小彦将涉讼房屋退还原告郑开辉;原告郑开辉将购房款返还给被告杨小彦,同时赔偿包括装修费、资金利息、增值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2014年6月20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约定双方在2014年7月31日前履行。2014年7月30日,原告郑开辉将11万元现金交到水晶人民法庭,7月31日,在水晶法庭工作人员的组织下,郑开辉对诉争房屋验收,在确认无损坏后,杨小彦的父亲将房屋及其钥匙、该房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郑开辉。2014年8月4日,平武县法院将11万元支付给杨小彦。至此,这起长达7年的农房买卖纠纷终于化解。
在该纠纷的化解过程中,平武法院确立了以调解处理为目标,借力行政手段、群众工作相结合,从尊重法律、兼顾情理和现实的角度考虑,通过现场查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及相关群众,充分引导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抛弃幻想,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争议的问题,协调各方力量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随后又组织当事人双方对协议履行完毕,使该纠纷得到彻底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该案的处理不仅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同时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维护了公平诚信原则,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史骄麒)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