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平武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大幅增多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6-16  发稿编辑:韩春梅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数量大幅增加,平武法院所涉民事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大幅上升,结合本院2010年-2013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情况,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增多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本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并呈大幅增长。2010年至2013年,我院民事案件收案数分别为420、591、771、836件,同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收案分别占4.29%、4.40%、4.54%、16.1%, 2010年至2013年结案调解率分别为58.3%、34.6%、27%、17.4%,呈逐年递减趋势。
案件主要特征
一是对司法鉴定结论存在异议。近年来,随着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逐渐增多,被告方对原告单方提供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否则不予认可赔偿请求。鉴定过程多次反复、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致使原本不复杂、能在短期结案的案件,占用大量诉讼资源,不仅造成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加之鉴定机构之间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差异,当事人认可程度出现偏差,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
二是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分歧。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法院通常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当事人责任分担的基础,但一些事故的发生,当事人未及时报警或保护好现场,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造成责任认定困难。
三是案件调解率呈下降态势。一是交强险的强制参保,使得赔偿主体的赔偿责任转嫁到了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在认知上对判决、调解存在误区,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把判决书作为理赔的依据,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保险公司仍不认可调解协议;二是矛盾易激化,尤其是受害方因遭受巨大创伤,存在强烈的对立情绪,难以心平气和与肇事方进行协商;三是部分赔偿标的额过大,肇事方赔偿能力不足,双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导致走向诉讼之路。
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的原因
一是地理环境影响。平武县地处山区,道路崎岖,车多路窄,弯多而急,因易受暴雨泥石流损毁,路况较差,道路两旁绿荫茂盛,造成视线盲区,加之平武县地处九环线,途经重型货车、旅游车辆较多,部分驾驶员对路况不熟悉,导致交通事故频发。
二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一是部分驾驶人员职业道德差,漠视法律,部分熟手自认对道路熟悉,超载、超速行驶,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是因“村村通公路”建设全面覆盖,加之山区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摩托车便成为山区百姓日常使用频率最高的交通工具,部分驾驶人员不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横冲直撞,不戴安全头盔,速度过快,更有部分驾驶人员属未成年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年少冲动,以追求速度为刺激,终酿成事故,素有“马路杀手”之称的摩托车肇事在交通事故中所占比例始终居高不下;三是因行业准入门槛低,部分驾驶员虽领取了驾驶证,但未熟练掌握驾驶技术,驾驶经验不足,遇见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手忙脚乱,难以应付。
三是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因我县地处山区,地势复杂,交通路线曲折而绵长,大大小小的事故时有发生,交警部门也存在警力不足的情况,对于矛盾较大、赔偿标的过大,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会动员当事人走诉讼之路;同时,基于服务群众、和谐社会,交警部门本着“重教育、轻处罚”的原则,对违章的驾驶员和行人多给予教育或警告,处罚力度不够,未起到威慑作用,也是导致交通事故多发的一个原因。
保险公司理赔渠道不畅。肇事车辆大多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而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一般都是消极被动应对。近年来,由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数量增多,大多数保险公司均能积极理赔,但因保险公司体制性因素,对调解协议认可较低,并拒绝法院组织调解,需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给付内容,迫使受害方走诉讼途径维权。
对策及建议
一是处理方式多渠道,保证群众诉求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法院应继续推进诉前调解机制,积极与交警部门沟通协调,对于标的额小且争议不大的案件,采取案外介入的方式,积极配合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做好调解工作;诉至法院的案件,充分发挥法官的调解作用,使更多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成功调处在诉前调解阶段;对于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处理结果进行确认的案件,严格审查后,进行司法确认。多渠道的事故处理方式,不仅有效的减少当事人诉累,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
二是加大调解力度,有效定纷止争。加强法院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法规,加强庭审前、审理中的调解力度,促成双方和解;当前,引导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已成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工作的一大难点,要进一步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当事人和重要的赔偿义务人,法院应从主动释法、分析调解产生的正面影响等方面,积极引导其配合参与调解工作。
三是探索实施司法鉴定前置制度,提高审判效率。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法院可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引导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损害后果或其它需要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以有效缩短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四是提高交通管理水平,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交通管理部门应全面清理整治无牌无证摩托车,进村入户或利用群众逢场赶集,对无牌证摩托车进行摸底排查,并严格要求补齐相关牌证;严格把关驾照考试,谨防不合格的“马路杀手”持证上路;严厉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司法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栏等平台,通过典型案例报道、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努力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唐占泓)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