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秦家智
编者按:文章剖析深刻,数据详实,建议可行,好。
2011年至2013年,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件34人,其中2011年9件12人,2012年5件8人,2013年11件14人,平均办案用时27天,法院判决缓刑2人,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犯,其余32人均判实刑。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案件频发、高发,亟需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
笔者以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近三年来所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对该问题予以阐述。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通过统计分析,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特点。一是从年龄上看,全部为成年人,年龄在18岁至74岁之间;二是从性别上看,男性27人,占79.4%;三是从与被害人的关系上看,邻居3人、亲友4人,占20.6%。
(二)被害人的特点。一是从性别上看,被害人全部为女性;二是从年龄上看,14岁以下儿童17人,14-18岁17人,各占50%;三是从身份上看,在校学生19人,占55.9%,其中幼儿园小朋友3人、小学生10人、中学生6人。
(三)罪名的特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罪名主要集中在强奸罪8件,猥亵儿童罪6件,强迫卖淫罪4件,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4件,分别占32%、24%、16%、16%,另外组织卖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各有1件。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
(一)监护人未尽有效监护、看管职责。当前,由于机制体制的原因,年轻父母们迫于生计,城镇的要按时上下班,农村的要外出务工,多数情况下无法亲自照顾子女,所有的监护、看管职责就落到了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的身上。老年人因其身体、精神原因,无法对孙子女们进行细心的照顾,也不能很好地与他们沟通,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性保护教育严重缺失。当今大多数家庭,由受传统观念影响,父母多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对性知识的传授与引导采取回避或者隐晦的态度,许多学校也没有开设专门的性知识教育课程,导致许多未成年人对性知识一无所知,即使自身遭受性侵犯也意识不到,更不懂得保护自己。
(三)嫌疑人法制观念淡薄、心存侥幸。这种情形在猥亵儿童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一方面,嫌疑人对法律了解不深,以为对未成年人“亲一下、摸一下”,只是不道德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大多数猥亵行为并不会在被害人身上留下明显痕迹,即使事后被害人告知家长也查无对证,如无其他相关证据,侦查机关很难查证嫌疑人的犯罪证据。
(四)嫌疑人道德败坏、心理不健康。在刘某抢劫、猥亵儿童案中,嫌疑人刘某早年被父母遗弃,长大后与养父母关系不好,作案动机竟是看不惯城里孩子太幸福。袁某猥亵儿童案和杨某猥亵儿童案中,嫌疑人也是离婚或与妻子分居。
(五)被害人防范意识差。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多数来自于身边的熟人。如王某强奸案中,嫌疑人在1个月时间内强奸9岁的继女6次;陈某强奸案中,嫌疑人两次强奸自己不满14岁的侄女并致其怀孕。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主要做法:一是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包括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二是在公诉科内设立办案小组,由相对固定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三是与相关部门联合设立法制副校长,由公诉、未检等部门业务骨干担任法制副校长,并定期到辖区城乡中小学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基层检察院由于办案任务重、办案人手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不能成立专门机构,也不能确定专人办理,只能是轮到谁办就谁办,不利于开拓创新、总结提高;二是不能保证及早优先办理,要根据承办人所办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利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多数办案人员还未结婚,或暂无小孩,很少接触未成年被害人,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不够;四是由于受财政体制的影响,检察机关没有专门经费,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不到位。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或工作小组。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可由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承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没有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的,可单独成立专门机构或在公诉科内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女性检察官专办此类案件。办案中要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快审快诉。
(二)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承担教育、引导职责,专门开设有关性知识教育的课程,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展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应主动学习一些有关性方面的知识,从而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子女。
(三)切实担负看管、监护责任。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学习、生活的管理,并定期进行排查,包括学生上学、放学,消除安全隐患。家长要随时留意未成年子女玩耍的环境、接触的人群,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随时留意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变化,了解未成年人子女各方面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关爱救助体系。相关部门要增强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建立健全关爱救助体系。对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要注意保护其隐私,避免其遭受二次伤害。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时,对于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被害人,要积极地开展司法救助。要加强对被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最大限度地消除犯罪带来的不利影响。
(五)加大宣传和严打力度。一方面,要在充分保障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采用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醒家长和未成年人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要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有效遏制该类案件易发多发的势头,有力震慑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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