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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无效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5-19  发稿编辑:韩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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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撞死儿子,保险公司以家属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为由拒不赔付。索赔无果下,母亲石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共计71548.5元。近日,保险公司上诉至当地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减被告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的110000元和已支付的抢救费,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共计71548.5元。此外,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并不是侵权关系,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投保人作为家庭成员,虽然在精神上受到巨大的创伤,但在其并未向其他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的情况下,其精神损害并未转化为财产损失。所以,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原告在精神上受到的损失,不能通过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经济上的赔偿进行弥补。

(本报记者  邹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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