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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人身权益应依法保护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4-14  发稿编辑:韩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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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林某到某公司实习受伤,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后向法院起诉。近日,当地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林某的诉求,因原告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虽已年满18周岁,但是,他进入公司时身份仍是在校学生,尚未毕业,尚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认定林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本案中,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期间,不能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林某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林某虽然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但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工伤保险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不一样。

目前,多数实习生的工伤保障处于空白状态,一旦发生重大伤害,很容易出现学校和用人单位互相扯皮的情况,最终受伤的还是实习生这个弱势群体。因此,学校要加强对在校生实习的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出台规定,必须强制企业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对那些不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的企业,可以制定相关的处罚条例,并监管到位。
(本报记者  邹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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