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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开“派遣”改“外包”工伤责任逃不掉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3-24  发稿编辑:韩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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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自实施后,用人单位再使用派遣工时,将在岗位上、时间上和数量上受到严格限制。最近,一些用工单位想通过“转换用工模式”避开“派遣”转为“外包”,以规避工伤等用工责任。

最近,架工组工人何某在搭架子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后,该公司推三阻四拒不支付医疗费用。何某的亲属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应负担何某的医药费用10余万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同样判决该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同时,要求其承担诉讼期间何某的工资待遇。

案例分析:

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发包给承包人的行为。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行为。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公司将承揽的建筑工程全部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是违法的,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更是违法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不能与所招工人形成劳动关系,他们承包的工程是建设工程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他们招用员工的行为可理解为代理建设工程公司招用员工的行为。

本案中,建筑公司,把工程分包给了没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张某、李某、王某等工头,其在完成承包工程的施工中,其招用的工人在劳动中受伤,发包单位建筑公司理所当然的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或是使用派遣工,派遣工在从事派遣劳动中受伤,用工单位也要承担工伤责任”,该公司也是逃脱不了赔偿责任的。
(本报记者  邹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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