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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日,符某公司员工杨某与何某签订协议书,将一项铺设水泥地板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何某,同年10月20日工程完工。但工程完工后,何某却没有拿到应得的工程款,便找到该公司的老板符某。对此,符某辩称,协议是杨某私下与何某签订,公司没有委托杨某去签协议,对此完全不知情,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在杨某和何某签订的协议书中,上面只有两人的签名,没有符某的签名,也没有公司的盖章。因而两人的协议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也不认可,更谈不上欠工程款,符某认为何某是告错了人。
何某则坚持认为,虽然签协议的是杨某,但工程属于符某公司,既然自己已经按协议完工,该公司就应该给钱。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何某无法出示欠条,只是拿出一张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面记载着“金额合计76650元,已付46650元”,并加盖着符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何某称,两个数字之差即3万元,就是符某公司欠自己的工程款。在收据的“单位或个人名称”一栏,写有何某的名字。何某说,名字是自己写上去的。
对于这张收款收据,符某认为,收据不是欠条,只能证明“收到了多少钱”,而不能证明“欠了多少钱”。而且收据上的名字是何某自己写的,根本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近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并由何某承担案件的受理费550元。
案例分析:
对于该案的判决,承审法官庭后表示,随着自身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很多人做工之前有了签合同的意识,但合同的效力问题容易被忽视,司法实践中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合同产生效力,是对合同的当事人而言的。因而,合同不能一签了之,一定要先弄明白合同的当事人是谁。
给谁干活,找谁签约。如果给公司做工,就要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授权的专人签合同,同时要求加盖该公司的公章。公司员工甚至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私签的合同,都不能代表公司,对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给个人做工,最好让本人自己当面签字并加盖私章。
(本报记者 邹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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