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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翁”之意不在酒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11-27  发稿编辑:景秀丽

“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什么?11月26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醉翁”无论如何也“醉”不起来了。

去年下半年,在四川省江油市各大餐饮场所,如果服务员稍微留意一下,就能看到一个奇怪的中年男“食客”。怎么个奇怪法?他西装革履,器宇轩昂地走进店来,门边的服务员热情地问:“几位?”他说是来吃饭的。服务员问在哪个包间,他说他晓得。之后就在过道里消失。

他名叫翁志友,外号“醉翁”,1967年生,江油市中坝镇人,初中文化,无业。一会儿,“醉翁”端着一玻璃杯“白酒”(其实是矿泉水)来到热闹的大厅,在众多的桌子间窜来窜去,看样子是去给熟人敬酒。有时他静立一边,微笑地看别人撒酒疯。如果有人问他给谁敬酒(一般很少有人问),他就笑笑说:“那小子躲厕所里去了,老子在这儿等他!”眼睛却在那些挂在椅背上的挎包溜来溜去。如果恰好那桌子的人“倾巢出动”去给别人敬酒,“后方”空虚,他就很快窜过去,拿上包就走,动作之快,之娴熟,之自然,好像那包就是他的。

他用这种方法盗包,屡屡得手,因为人们喝了酒后,脑子反应迟钝,安全防范意识差。

但多行不义必自毙。去年12月27日下午六时,“醉翁”窜到江油市三合镇一家中餐馆,以同样的方法盗包时,被因躲酒而从厕所回来的人看到,便大喝一声。“醉翁”拔腿就跑,被餐馆门口的保安擒获,包内有现金2300元和索爱手机一部。

11月26日上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蒲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翁志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5条、第53条、第69条、第70条之规定,判处翁志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万元。(兰有斌 梁柱生 程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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