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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理 明责任 化纠纷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11-14  发稿编辑:景秀丽

10月31日,北川县香泉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综治办、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兴隆村调解郑某华和李某芬之间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参与调解的还有兴隆村支书、文书、妇女主任。

郑某华和李某芬是同村居住的邻居,两家人以前就因山林权属闹过矛盾,相处不是很融洽。2013年,村里要通天燃气了,要求将管道全部掩埋,郑某华家的入户管道就正好经过李某芬家的承包地,李某芬就不同意从自家承包地通过,经村组干部好说歹说,起了沟、放了管,可就是不让掩埋。10月22日,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对郑某华说,埋了管道就可以通气了。郑某华就扛着锄头急冲冲地出门了,正在掩埋的时候,李某芬来了,不准郑某华掩埋管道。双方为此争执起来,继而发生肢体接触,在推搡过程中,锄把击中了郑某华的腹部,致使其摔倒在地,李某芬见状就回了家,郑某华忍着痛跑到李某芬家,要求去医治。经医院治疗,郑某华为腹壁软组织挫伤,用去医疗费1700余元。

这是一起因相邻关系没有处理好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先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提出要求及理由,然后从明法、析理、讲情三个方面进行了调解。首先是明法,我国《物权法》第七章就相邻关系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让双方当事人明白,邻里之间,予人方便,予已方便,既是民间互利互惠的约定,也是有法可依的。其次是析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提倡和为贵,我们每个人都要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双方当事人不要光指责对方的不对,还要深刻反思自已的过错,对纠纷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是讲情,双方当事人同住一个村,说起来还沾亲带故,李某芬还算得上郑某华的长辈,晚辈尊敬长辈,长辈爱护晚辈,大家要互敬互谅;李某芬近七十岁的人了,也没有殴打郑某华的故意,双方各自退一步,这件事情就算解决了。
经调解员艰辛努力,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自已的不对,表示各自承担50%的责任,以后不再闹矛盾。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芬一次性支付给郑某华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1127元。(北川羌族自治县司法局香泉司法所 杨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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