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75岁有余的老汉刘喜旺(化名)本已儿孙满堂却突起色心,将魔爪伸向无防卫能力的邻居家幼女,其龌龊之举得到应有的惩处。11月6日,四川江油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8月8日下午,刘喜旺见邻居陆某及妻子外出干农活,家里只有七岁的女儿小娟(化名)一人在家时,顿起歹念。之后,刘喜旺进入陆某的屋内以玩游戏为名,对小娟胸部、生殖器等身体部位猥亵,并用自已的生殖器与其生殖器接触。事后刘喜旺给了小娟两元钱离开现场。8月9日,江油市公安局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刘喜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其犯罪时已满75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定。(兰有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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