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发布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从十七个方面提示了民事案件的诉讼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该《提示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推进诉讼风险提示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力量,对原《诉讼风险提示书》进行了认真研读,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和本院实际,修订完善了本院新的《诉讼风险提示书》,内容上更加精炼、简洁,语言上更为通俗易懂。在老百姓起诉、立案时,将《诉讼风险提示书》与其他法律文书一并交予诉讼当事人,让人一目了然,引导其打明白官司。
新提示书首先将原“起诉不符合条件”、“诉讼请求不适当”、“逾期改变诉讼请求”风险的内容进行了整合,统一规定在“起诉及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风险”里。
新提示书还对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授权不明的风险、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申请财产保全中的风险,申请法院委托评估、鉴定的风险,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及执行中的风险进行了全面的告知。关于举证的风险合并为一条,规定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的,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新提示书还增加告知了两项内容:一是败诉或认为裁判不公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不服的,可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或者申诉;二是抗拒执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可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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