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一起因雇工在高架上给墙面抹粉水时坠落受伤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四川江油市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赔偿协议。
2012年8月份,江油市龙凤镇云龙村村民邹某因成绵乐高铁建设房屋撤迁建新房,口头约定将新建房屋劳务承包给同镇中坪村村民曹某。建房中曹某雇佣同村村民周某负责墙壁抹粉水。2013年1月26日上午,周某在其搭建的架子抹粉水时,从架子上摔倒在地,导致其左外踝骨折、左跟骨骨折。周某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于2月25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2103.12元。后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综合评定周某伤情为九级伤残。周某出院后多次要求曹某、邹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曹某、邹某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周某于8月14日将曹某、邹某告上法院,索赔92302.12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周某家与曹某、邹某家苦口婆心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通过法官与当事人多次沟通,最后经法庭组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曹某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000元(含周某住院时曹某已支付的医疗费6000元);被告邹某不承担赔偿和连带赔偿责任。周某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并主动承担了本案诉讼费用。(兰有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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