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安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由疏忽大意导致的工伤索赔纠纷。
2013年1月10日,绵阳某电子产品经营部承包了空气动力研究所某所“两网剥离安装”工程,1月11日,该经营部又与潘某签订《网络综合布线工程承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潘某施工,潘某遂自行组织阮某等人进行施工。1月18日,阮某工地爬梯子时,不慎从梯子上掉下摔伤,经签订为七级伤残。
在阮某住院期间,潘某与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互相推诿,拒不垫付医药费。1月30日,在北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调解下,潘某才为其垫付了医药费17000元。阮某认为,潘某除应承担自己的医疗费外,还应承担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补助费与交通费等,共计189264.23元。但潘某认为,自己已在阮某住院期间垫付了17000元医疗费,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承担更多,最主要的是自己一直告诫阮某:年龄大了,不要去爬梯子,阮某自己不听告诫,擅自去爬梯子,因此阮某的跌落自身也应承担责任,仅同意再支付10000元作为阮某受伤的补偿。二人由于赔偿数额悬殊太大无法达成一致。
永安司法所详细了解了这些情况后,随即对双方展开调解。潘某承包了某电子产品经营部部分工程后,雇佣阮某等人施工,其与阮某形成雇佣关系。阮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将工程分包给毫无资质的潘某施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对阮某因伤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责任。潘某年龄较大,理应认识到高空工作存在的危险性,但其不听潘某的告诫,故对受伤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司法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调解中,双方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至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谢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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