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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但未解除合同不享受伤残就业补助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8-25  发稿编辑:景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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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30日,李某被某机械公司招收录用,负责在生产车间投放料,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机械公司未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2012年11月3日,李某在工作时,由于吊车挂钩突然断折,连人带货一并从二楼摔下。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机械公司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今年1月5日,李某被认定为因工受伤,3月16日,被鉴定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程度8级。双方因工伤待遇协商未果,李某于5月10日申请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机械公司依法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9万元。

案例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因工受伤,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程度为8级,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既未期满终止,李某亦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李某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仲裁委裁决:机械公司支付李某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60220元,驳回李某要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请求。(邹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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