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一男子好逸恶劳,为挣“轻松钱”,抢劫女野的司机,抢劫后又控制被害人人身,并向其家人索要钱财。经涪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涪城区法院日前以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2年12月16日,被告人胡某窜至绵阳城区某市场外,以到绵阳市北川县接奶奶为由,将女野的女司机小玲(化名)骗至北川县城附近一偏僻土路上,以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相威胁,抢走小玲现金1000余元、价值900余元的手机一部以及驾驶证、行驶证等物品。在抢得财物后,胡某又将小玲强行反锁在汽车后备箱中,将汽车开至一杂草丛生、平常无人行走的平地,取走汽车钥匙后逃离现场。之后,胡某多次用小玲的手机给通讯录中备注为“老公”的手机号码发短信、打电话,以小玲被绑架为由索要赎金15万元。次日上午9时许,小玲的弟弟向胡某提供的银行卡内汇入6000元,胡某在取出5900元后要求小玲的家属继续筹钱。次日上午,被关了一夜的小玲用汽车后备箱中的钓鱼工具将后备箱撬开后得以自救。12时许,外逃四川省绵竹市的胡某被抓获归案。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经涪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涪城区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犯抢劫罪、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秦家智 李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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