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盗窃团伙,冒充野的,引旅客上钩,之后在车上行窃。然而,多行不义必自毙!7月26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胡丽,女,1975年生,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农民。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胡菊,女,1963年生,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农民。
兰志坚,男,1982年生,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居民。2002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2年10月29日凌晨4点,胡丽、胡菊、兰志坚、“七哥”(在逃)四人驾驶一辆轿车窜到江油火车站。胡丽、胡菊装扮成旅客,将刚下火车的蔡山骗上兰志坚驾驶的轿车。“大哥到哪儿去?”蔡山说:“彰明。”胡丽和胡菊说:“哎呀太好了,我们也到彰明。咱们包个野的一起去。”问兰志坚到彰明多少钱?兰志坚说20元。胡丽说:“我们再找个人,这样均摊下来,每人才5块钱,跟坐公交车差不多。”蔡山也觉得便宜,就上了车。再说,此时除了野的,没有任何车辆开往彰明。
轿车开了一会儿,碰到七哥,七哥问到哪儿?兰志坚说彰明。七哥说正好,便上了车,跟胡丽一起,将蔡山夹在后排的中间。兰志坚关掉车内灯,继续往前开。几分钟后,七哥惊叫:“我揣在口袋里的5000块钱和一张银行卡不见了!停车!”兰志坚停车。七哥说:“刚才黑灯瞎火的,你们三个人都有可能偷了我的钱,我要看一下你们口袋里的钱!”胡丽、胡菊纷纷掏口袋说:“我身上只有1000多块钱,不可能是我。”蔡山见状,也只好掏口袋说:“我身上只有600块钱,也不可能是我。”七哥说:“可这张银行卡有些像我的!”蔡山说:“银行卡的外观都一样。”七哥说:“我的卡号是六个8,你的呢?”蔡山不知是计,报了密码。七哥说:“哦,那不是我的。”
兰志坚关掉车内灯,继续开车。蔡山因坐了几天火车,昏昏欲睡。车到涪江三桥时,七哥突然叫道:“我想起来了,肯定是我在火车站旁边那棵榕树那儿撒尿时不小心把钱和卡弄丢了。师傅,请你马上把车开回去。”兰志坚一听,就知道七哥已把蔡山身上的钱物偷到手了,便假意说:“开回去可以,但要多收10块钱,你们每人再多摊两块五。”蔡山说:“又不是我要回去,凭什么我要多摊两块五?”兰志坚说:“你不想摊,那你下车在这儿等,我一会儿就回来。”
蔡山听后就下车。他一下车,车子就一溜烟开走了。蔡山左等右等,不见车来。一摸身上,600元现金和那张内有8400元的银行卡不见。蔡山方知上当。幸亏他刚才下车时记了一下车牌号,蔡山报警。
兰志坚等人把蔡山骗下车后,立马开车到江油城区,在一ATM取款机上把蔡山卡内现金8400元盗走。
警方接到蔡山报案后,根据车牌号,很快找到兰志坚的踪迹,将该盗窃团伙一网打尽。
7月26日上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判长马玉萍与人民陪审员宋比亚、张明一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胡丽、胡菊、兰志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胡丽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后重新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兰志坚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5条、第53条、第65条、第69条、第7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胡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胡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兰志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梁不凹 兰有斌 程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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