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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饲料养殖甲鱼需承担法律责任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7-19  发稿编辑:景秀丽

详情:

陈某于2006年开始在老家租用场地养殖甲鱼,为缩短养殖期,陈某联系罗某购买莱克多巴胺。为方便接收罗某寄来的莱克多巴胺,陈某让住在深圳的弟弟小陈接收货物,小陈收到货后再交给陈某。2013年4月,公安机关将陈某、小陈抓获。至案发,陈某二人已将食用了莱克多巴胺的甲鱼全部出售。最终,当地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小陈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

案例分析:

使用莱克多巴胺养殖违法。法院认为,莱克多巴胺是一种β肾上腺素兴奋剂,作用类似“瘦肉精”,人体累计摄入量超过一定值或者食用了高残留的动物食品后,易出现毒副作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在2002年明文规定莱克多巴胺属于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使用莱克多巴胺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邹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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