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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仙区法院民事抗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7-19  发稿编辑:景秀丽

编者按: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谁是谁非,大家评说。

基本现状

2008-2012年,游仙区法院共审理再审案件48件,其中,审结民事抗诉案件22件,占再审案件总数的45.83%。已审结的民事抗诉案件中,维持原判11件,改判6件,移送及以其他方式结案5件,检察机关的抗诉精准率不足30%。

主要问题

一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抗诉案件的启动比较随意。通常情况下都是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即提起抗诉。很多案件并无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案外人利益之情形。该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中除2件是因损害了案外人利益而提起抗诉外,其余大都是一方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而提起。此种情况常常将检察机关置于尴尬境地,被另一方当事人疑为申诉人之代言人。

二是抗诉案件启动的随意性损害司法权威。检察机关的抗诉必然引起法院的再审程序,这就会给当事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法院判决必然有错,同时也给了当事人幻想,认为法院必定改判。因此,法院如果无原则改判,申诉人虽然得到满足,却损害了司法权威;如果维持原判,申诉人的幻想破灭,认为法院仍在错判,则又将形成新的矛盾和信访隐患。

三是抗诉成为当事人规避缴纳上诉费和拖延执行的工具。依照法律规定,对抗诉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所以许多当事人为规避缴纳上诉费,不选择上诉,而是待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同时,检察机关一旦抗诉,法院的生效裁判亦将迟迟无法得到执行。

对策建议

一是明确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法定条件。对于抗诉案件,法院一般都是直接裁定进入再审。建议下一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规定一定条件,并赋予法院相应的审查权,严把进入再审程序关。如此既有利于提高抗诉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又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是明确对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处理方法。由于大多数再审案件历时较久,待进入再审时,很多当事人已下落不明,给案件审理带来极大不便。建议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审理方式,提高司法效率。或是在立案审查时联系不上当事人且如果当事人不到庭又不便于查清案情的案件,不予立案进入再审。

三是明确抗诉时限和次数。为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建议对抗诉时限明确规定为裁判生效后两年之内提起,逾期则不能抗诉。另为避免反复抗诉,对抗诉的次数也应作出规定,同一案件无论通过何种程序或出现任何情况原则上只能抗诉一次。

四是规范检察机关出庭程序和礼仪。目前,检察机关部分出庭人员在法庭上较为随意,有的在宣读完抗诉书之后,即借故离开,缺乏庄重、严肃。建议庭审时检察机关出庭人员应在辩论终结、发表意见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后方能退庭。

五是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法院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充分认识再审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尖锐性,对经审理应当维持原判或者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正确利用申诉人信赖检察机关的心里,由检察机关积极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和服判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赵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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