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单位未缴社保还炒人 工会帮其拿到赔偿款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7-14  发稿编辑:景秀丽

详情:河北农民老赵从老家来到京打工,被某公司聘为保洁员。由于表现不错,劳服公司于2009年底又与老赵签订了截至2011年9月1日的劳动合同,劳服公司为老赵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合同中还注明,老赵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劳服公司按企业考勤办法支付老赵的病假工资。

去年3月24日上午,老赵在干活时因用力过猛不慎摔倒,造成头部受伤。随后老赵想跟领导要自己的医保卡去看病,却被告知公司没给他缴纳医疗保险,由于老赵是自己用力过大才受伤的,所以老赵要看病,必须自己全额负担医疗费。4月4日,老赵开始发烧,神志不清,同事赶紧把他送到医院急诊室。通过检查,医生诊断老赵为细菌性肺炎、脑梗死、左侧中枢性偏瘫。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在花了1万余元的医疗费后,老赵出院回老家继续养病。

老赵生病后,劳服公司没再向他支付工资。公司负责人说一个岗位一份工资,接替老赵工作的保洁员领的就是老赵那份工资,所以公司没有多余的工资可给老赵了,同时他还说,公司已经解除了与老赵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本案是用人单位缺乏法律意识而导致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根据新《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职工可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所以,劳服公司应该承担老赵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对于老赵提出让小赵接自己班的请求,目前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关系具有主体特定性和相对性,而劳动者的家属在法律上不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劳动者的附属物,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本案中,小赵接班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邹晓艳)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