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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残疾人廖某离婚纠纷援助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6-20  发稿编辑:景秀丽

家住三台县西平镇建设街的廖某从小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叁级。1994年7月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1995年1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10月生育一女。

廖某与李某结婚之初感情一般,1997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西平镇西蜀大道北段阳光公寓一套商品房,面积约80平方米。1999年正月两人搬入新房后,李某开始嫌弃廖某,多次对其人格进行侮辱,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2年至2005年期间,李某多次殴打廖某,造成其耳鼓膜及头部受伤,至今仍未痊愈。经当地居委会、妇联、残联、派出所多次调解,被告屡教不改,对廖某的伤害更是变本加厉,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无法共同生活。难以忍受丈夫拳打脚踢的廖某被迫于2008年8月到绵阳一家福利厂打工以维持自己和女儿的生活。可不到一年,厂方倒闭,廖某失业,生活极其困难。在这期间,李某不闻不问,全然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廖某年迈多病的父母实在看不下去了,2009年底收留了残疾的女儿和年幼的外孙女,祖孙三代仅靠廖某76岁的父亲微薄的退休工资艰难度日。

2013年3月16日,廖某向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离婚法律援助申请,希望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中心立即指派西平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此案。工作人员陈立武当日立即接待了廖某,了解相关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18日西平法庭受理此案,22日、25日双方两次在法庭进行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6日双方在西平法律援助工作站达成初步调解协议,4月6日西平法庭出具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廖某和李某离婚;婚生女李某君由李某抚养,直至李某君完成学业为止;夫妻共同房产归李某和李某君共同所有,该房不得出租和转卖,廖某回家探望女儿时有权居住;如李某未尽抚养义务,则房产归廖某和女儿共同所有。(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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