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90后的青年法盲,片面理解“正当防卫”,终致自己被判刑。6月6日上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子。
王为,男,1992年生,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农民。念书时经常打架,初中没毕业就被学校开除。王为到四川省绵阳市打工,也经常滋事,以为老子天下第一。
2012年10月19日凌晨1点多,王为跟朋友喝了酒后,有急事要回江油,此时公交车早已停开。王为招了几辆出租车,司机见他醉醺醺的,又是深更半夜,就都不愿意跑40公里以外的江油。王为没法,只好招了一辆野的。野的司机说:“跑江油,100元。”王为没说什么,钻进车内,打起了瞌睡。
40 分钟后,车到江油。王为只掏出80元给司机。司机不干,说讲好100 元的,怎么现在变成了80元?王为打着酒嗝,不悦道:“谁给你讲好100元啦?100元只是你开的价格,我当时并没有答应。”司机说:“没答应,表示你当时已经默认。如果你当时只肯给80元,我绝对不会跑这一趟。”王为恼怒地说:“从绵阳到江油我又不是没打过的,正规出租车也才80块,更何况你这野的,给80块是看得起你了!”司机说:“但我这车比普通出租车好,再说现在又是深更半夜。哥老倌,再添20块。”王为火冒三丈:“老子一分钱也不会添!就80块,爱要不要!”说完就要走。司机拉住他。
王为大怒,大打出手:“你非法运营,又乱涨价,揍扁你都是‘正当防卫’!”一阵拳打脚踢,导致司机脾脏破裂,腹腔积水,左第十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操作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7级。
6月6日上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判长张燕与人民陪审员宋比亚、陆惠蓉一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王为酒后滋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67条、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判处王为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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