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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显失公平 法院依法将其撤销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5-17  发稿编辑:景秀丽

近日,游仙区法院对一起撤销权纠纷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绵阳某建材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原告李某可以重新要求被告赔偿其因工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李某系进城务工人员,一直在绵阳某建材公司打工。2009年10月8日,李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从施工架上跌落,造成右腿骨折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救治,建材公司全额支付了医药费、护理费、生活费等费用。2011年12月20日李某与建材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建材公司向李某一次性补偿治疗期间的工资、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8000元。同时约定此协议为一次性终结解决协议,李某不得再因腿部受伤问题找建材公司解决处理。

2012年3月15日,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损伤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李某的损伤属八级伤残。拿到鉴定报告后,李某找法律专业人员咨询,得知其应当获得的赔偿远不止28000元,故李某向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协议是在李某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建材公司没有告知真实情况、采取欺诈方式签订的,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游仙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认定李某在受伤后与建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即该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且违反公平原则。本案中李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其应获得的赔偿包括伤残补助金(11个月平均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建材公司根据协议书支付给李某的28000元,明显低于李某依法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属于显失公平。同时,本案涉及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更应当在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平、合理的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李某与建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明显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从而使李某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故游仙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李某与建材公司的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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